1、项目介绍
公共场所单位申领《卫生许可证》的,或已领取《卫生许可证》的单位需进行扩、改建项目的,必须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,并按认可的方案施工完毕,通过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,取得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》后,才能办理申领或者变更《卫生许可证》的手续。
2、服务范围
宾馆、旅店、沐浴、游泳场所、商场、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等。
3、服务流程
接受委托→签订合同→收集资料→制定检测计划→现场检测→编写报告→质控审查→提交报告
4、报告时间
完成验收检测后,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。
5、保密承诺
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卫生主管部门,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,也不作为宣传材料。
6、服务依据
GB/T 17220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》
GB/T 18204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》
DB 31-359《足浴服务卫生要求》
DB 31/405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》
WS 394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
卫监督发【2007】第221号《住宿业卫生规范》
卫监督发【2007】第221号《沐浴场所卫生规范》
卫监督发【2007】第221号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【2004】第17号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【2009】第59号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【2011】第52号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》卫生部令【2011】第80号
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建设部、卫生部令【2006】第53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