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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检测

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检测

1项目介绍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对医院产生污染物须进行集中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,防止其污染环境,损害周围群众健康。

2、服务范围

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中微生物指标、理化指标和感官指标等。

3服务流程

接受委托---签订委托协议-----制定评检测方案----现场采样、检测-----出具报告。

4 服务时限

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,3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采样和检测,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。

5、保密承诺

本公司对委托方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、图纸和设备参数等技术资料严密保管,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或提供有关内容,出具的检测报告未经委托方许可,不公开发表或宣传。

6、检测依据

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(198912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  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);

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19845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,2017627日第二次修正

3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19892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  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);

4)《消毒管理办法》20023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  2016119日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〉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20171226日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〉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》修订;

5)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691日发布实施);

6)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GB 18466-2005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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