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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检测
1项目介绍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对医院产生污染物须进行集中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,防止其污染环境,损害周围群众健康。
2、服务范围
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中微生物指标、理化指标和感官指标等。
3服务流程
接受委托---签订委托协议-----制定评检测方案----现场采样、检测-----出具报告。
4 服务时限
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,3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采样和检测,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。
5、保密承诺
本公司对委托方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、图纸和设备参数等技术资料严密保管,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或提供有关内容,出具的检测报告未经委托方许可,不公开发表或宣传。
6、检测依据
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(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
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);
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(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,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);
3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);
4)《消毒管理办法》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 2016年1月19日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〉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2月26日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〉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》修订;
5)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6年9月1日发布实施);
6)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466-2005)